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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92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确实是1992年开始全面推开。所有人员都开始交纳养老保险。


不过我们国家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在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早已经率先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了。1992年开始实行的全面推开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从1992年开始缴纳保险。



其实根据关于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话也需要交纳保险。


因此,我们之前四年是以临时工身份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我们交纳保险的。如果没有交,那就不算缴费年限。



至于我们所说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指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工人,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年限,被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方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肯定不可以。


实际上当时临时工也是应该有职工档案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携带职工档案,用人单位的会计凭证等资料,证明职工曾经在在那个时间段在企业工作过四年。然后通过养老保险费补交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这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案。


我们视同缴费年限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是由国家缴纳相应费用的,档案审核十分严格。


而如果企业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而欠交养老保险的,交纳费用主体是用人单位。其实,90年代以前社会平均工资非常低,即使算上滞纳金也值不了几个钱。很多用人单位已经倒闭的劳动者都是通过自己缴纳保险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年限补交上的。


其实对于我们现在的劳动者来说,一定要确保我们在企业工作,用人单位给我们缴纳保险,这样我们才能够老有所养。这是法律给我们的社会保障,我们不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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