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假设下面所说公司为甲公司,先说下经过我们的核查发现的不适合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几个点。
1、前三大客户同时是前三大供应商。
2、与客户采用差额结算,也就是采购业务不发生资金流。
3、存货增长过多,且库龄较长的金额较大,公司不愿意计提跌价。
针对上市公司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的问题,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其中有一条关于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的指引: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根据这条指引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并不对采用总额法构成实质影响,主要考虑点是否对原材料具有控制权。据此分析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1、“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甲公司自客户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电容电阻等,由于该类原材料的特性,并不为委托方所特有。
2、“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甲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为与销售订单配套的,理论上需要与其他存货分开管理,即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
3、“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条未在合同中找到具体的约定,具体需要获取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是否约定了原材料的风险承担。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公司不承担因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损毁灭失的风险。
4、“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甲公司给客户的销售报价是扣除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故不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同时采用净额结算也不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
5、“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由于销售报价实际扣除了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故无法获得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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