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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的遗留问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现在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法都是借用词语,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文革结束前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法治有了新的更大期待,面对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许多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此,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和管辖此类案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查阅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1992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另一个是199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解释后经最高法答复,仍然有效),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和管辖的结论是应当不予受理,这也是由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法律的溯及力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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