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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厦门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资)

劳务派遣 和 试用期问题都是


“三分钟学法”的常见问题哦!


当劳务派遣工遇到试用期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赶紧把本期“三分钟学法”学起来吧!







小明于2014年9月与厦门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当月被派遣到集美某电子厂从事品检工作,为期二年。



2016年9月底,该劳务派遣公司又派遣小明到新的工作单位。



办理入职时,新的工作单位提出要再约定试用期2个月。



小明纳闷了,《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那么用工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点评


陈洁萍


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职工服务热线


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关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


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者,真正关心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是用工单位。当用工单位不同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可以约定试用期分开使用。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是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确实需要试用考察的时间,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分开使用。


小明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可以在第一次派遣时使用2个月,第二次再使用2个月。此后如再派遣,则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要求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可改派其他劳动者,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也有利于用工单位工作的开展。


撰文:陈洁萍


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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