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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分得实物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一、企业取得投资分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前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自然人取得投资分红


(一)从境内非上市企业取得的分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境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分红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而取得的分红,根据持股期限不同,可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然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适用免税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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