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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


接前文:


五、《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意此项政策不仅仅是数字5到10的简单调整,期间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内容,比如具备资格年度的判定,10年只能从可以结转的年度往后结转10年,不能从2018年度起往前推10年等,这些细节都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本表单主要涉及以下几处修改内容:


(1)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提示】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由于延长亏损弥补的政策刚刚出台,2018年度填写本表,最多只会用到前一年度至前五年度的信息,也就是只需要填写第6行至第12行,前5行是无需填写的。


(2)将原表单中“可弥补亏损所得”调整为“当年境内所得额”。


【提示】填报方式未发生实质变化,第11行仍填写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前10行从以前年度表A100000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取数,亏损以“-”号填列。之所以取数方式不统一是因为弥补亏损表经历过三次大的调整。2018年度仅需要考虑前两种取数方式;2019年之后仅需要考虑后两种取数方式。


(3)将原表单中“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拆分为“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和“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三项。


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述;转入亏损以负数表述。


【提示】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③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弥补年限为10年,相关金额填列在第5列。


(4)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列次。


【提示】本列用来反映企业是否属于可以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5)将原表单中“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拆分为“当年亏损额”和“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提示】其中,第7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填列方法应等于第2 3 4(或5)列合计金额。


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即以第7列“当年亏损额”抵减已经删除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后的余额。


(6)删除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


【提示】表单中不在单独列示本项内容。其金额在填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时需要予以考虑。


(7)将“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拆分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提示】考虑到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此次调整过程中,将使用境外所得弥补亏损纳入弥补亏损明细中,填列方法与境内所得弥补方法一致。注意这两列第11行,填报这两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另外提醒纳税人注意,本表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引入了境外所得弥补亏损的填列,本表和A108000表产生了勾稽关系,本表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表A100000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六、A107XXX——与税收优惠相关的报表


申报表中与税收优惠(A107XXX)相关的表格共9张,此次调整了其中的6张表格。



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根据财税[2016]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该项优惠已经到期,故删除原第13行“(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单主要涉及两处修改内容:


(1)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提示】此前,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并强调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2018年开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和境外委托外部研发不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支出,仍然不得加计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格行次调整之后,表内计算关系发生了调整。现行表格中,第35行“二、委托研发”:不再区分可否税前扣除,直接填报第36 37 39行金额,包括不得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支出部分;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第36行(委托境内研发)×80% 第38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可以扣除的金额)金额。由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扣除不仅受到80%比例的限制,而且受到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所以38行要通过专门计算后填列。


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提示】财税〔2018〕27号规定: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们在介绍第一部分基础信息表变动时已经提醒大家,考培中经常遇到的项目及优惠如下: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本表填写的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而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项目属于所得额减免,“减免所得额”填在本表,但其税收优惠基本情况需要填写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但是不填写A107042表中的“减免税额”一栏生产企业属于税额减免,填写《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补填写本表。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单主要涉及以下几处修改内容:


(1)填报说明中,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从50万调高至100万元.


(2)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5)删除原“二十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截止2018年,该项过渡期税收优惠已经执行期满,故删除此行。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6.《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单主要涉及以下几处修改内容:


(1)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2)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提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写本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但其税收优惠有关情况需要在本表填写。


①“减免方式”:


若纳税人属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话,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在“110”“120”“210”“220”“300”“400”六个代码中,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若纳税人属于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9集成电路项目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在“510”“520”“610”“620”四个代码中,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


减免方式类型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110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20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300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510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520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610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620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②“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提醒纳税人注意: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而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由于备案要求已经取消,故将原报表中第26行“(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修改为“(二)适用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


七、A108XXX——与境外税收相关的报表


申报表中与境外税收(A108XXX)相关的表格共4张,此次调整了其中的2张表格。




1.《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单仅对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


(1)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


(2)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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