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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事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从事租赁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案例: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给租户,并约定租户年底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什么时间交?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关于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中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


对于增值税,如果贵司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案例中的年底);如果在年底有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时间的孰先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司不动产合同租期没有跨年,那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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