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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决定对青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W85H)《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不告〔2021〕14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方式**区***路***号)的采用税收违新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代扣代缴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采用告知如下:

代扣代缴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8年度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税款86633.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新第一款规定方式,拟处罚款86633.79元。


你单位2018个人所得税年度共支付培训老师劳务报酬273894.8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58.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个人所得税九条规定,拟处罚款40058.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征收、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征收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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