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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关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 .税负的减少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仅是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税负下降更令人关心。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进行过推算。




但是,选取的案例有一定的局限性。 理论上计算可能下降了,但实际上企业面临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进项,因抵扣不足导致税负上升的可能性很高。







另外,虽然税率连续两次从11%下降到9%,但也有可能上游税负从13%下降到11%,下降得更多,但如果企业的这部分高了,反而有可能变得增加企业成本。




  2 .进项抵扣有无问题




  抵扣是建筑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 有些地方材料和辅料,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具发票要加收价格,实际上很难拿到发票。 有些企业材料复杂,供应商参差不齐,往往不能提供正规发票。 另外,这其中也包括资金周转的问题。 有时会说工程款支付明显延迟,不支付材料款就不能领票。 这可能会导致销售项目和收入有时间差异,从而加重税收负担。




  3 .政策没有落地




  增值税改革后,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例如,甲方供给材料、清洁工、旧项目的简易计税。 在具体环境中,必须考虑企业能否合理区分,以及整个链条中其他企业的要求等,因此存在着实际落地执行的问题。




  当然,增值税改革后,我们的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堵上漏洞以适应相关要求,这对企业自身是一种促进。 企业也必须制定认真的计划,合理选择供应商,取得可取得的进项、可取得的发票,对于一些不同税率的项目,能明确区分的一定要区分清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尽量享受。 将相关条款全部明确在合同中,以免后期出现分歧。







  我听朋友说,做建筑的人,一天1/4找工作,一天1/4工作,一天1/4要钱,一天1/4找发票。 可见,施工企业在加强税负和财务管理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增值税改革后的建筑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为了招商引资, 国内部分经济开发区和地方园区出台非常优惠的税收奖励返还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地企业到当地投资纳税。




  对于在当地设立的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总公司,有高额的税收奖励扶持,施工企业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建筑材料贸易、建筑工程等新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财政奖励返还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




  1、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50%,财政奖励比例: 70%-85%、




  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40%,财政奖励比例:70%-85%




  财政奖励每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下月挂账,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




  外省市、外区域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




  例如,某甲方工程公司每年500万、增值税300万、企业所得税200万的,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增值税奖励: 300万*50%*85%=12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奖励: 200万*40%*85%=68万元




  共计奖金返还: 127.5万68万=172.5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政策缴纳500万元税收,通过享受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可以获得172.5万元,相当于为企业节约税费的172.5万元,而且完全合法合理!







  建筑企业除了可以享受有限公司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外,




  也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




  增值税:1%、




  税: 0.5%-2.1%




  综合税率最高: 3.16%、




可以解决施工企业成本发票欠缺的问题,无需实体入驻,企业只需在园区注册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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