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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资源税改革(矿产品资源税缴纳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主。资源税法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体现了更强的国家意志性、强制力和执行性,也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以及资源税征收模式的明确化。


资源税法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此次资源税法的表决通过,将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在促进合理科学、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资源推动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新法对于一些绿色发展政策的呼应,也给予建筑业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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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管:促进资源节约使用


从税率来看,此次资源税立法给企业带来了较为良好的预期: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砂石等征收1%-5%或者1-10元/立方米资源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非金属原矿征收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的惯例,税率呈现稳定下降趋势。



然而,由于各省资源分配不均、地域差异较大,砂石的的开采范围、开采条件、开采成本都不同,资源税法也授权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砂石的具体适用税率。因此在各地决定具体税率前,难以判断具体纳税主体的税负将增加还是减少。


当然,此次资源税法采取了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可以预计税负平移将是地方税率确定的主流做法。且砂石作为环保限产的重点治理对象,其税率对下游建筑材料的价格影响颇大,地方政府也必将在节约资源和地方税收中争取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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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免: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发挥税收制度对资源集约利用的激励功能,资源税法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资源税减免政策作出了沿袭: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此外资源税法还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此前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政策历来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明确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筑废弃物的,可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08年开始施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的,该产品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此次资源税优惠加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大军,将鼓励纳税主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主动适用资源税立法后的制度变化。这便是资源税立法的本质:实现产业绿色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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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立法: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


从资源保护的下游来看,一方面,资源税法启发地方积极“开源”。钢筋混凝土建筑在建设中要消耗大量的砂石,拆除时又较难回收再利用,而绿色建筑使用可再生建筑材料如再生混凝土砖,既减少了砂石的使用,也提高了砂石的利用率。长远来看,发展绿色建筑将有效带动新建材产业发展,2019年1月青岛市设立最高达500万元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类奖补资金”,以及2019年3月施行的《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便颇具示范作用。



另一方面,资源税法也启发地方积极“节流”。据统计,中国每年生产超过20亿吨的建筑垃圾,而绿色环保砂石——机制砂,便是由矿山石料或建筑废物经过破碎筛分所得。而地区建筑垃圾管理政策中明确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从省级层面来看不到20%。2019年8月《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今后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给予其他地方以政策驱动资源利用的启示。


此外就资源保护的上游来看,优化砂石企业生产也是地方政府的行动方向。2019年6月《国家绿色矿山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的发布,以及2019年4月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砂石骨料高峰论坛的召开,都给予地方政府以顶层规划和建设指南启示。



当前,我国的砂石骨料年产量已达到200亿吨,位居世界第一。砂石资源税改革对砂石企业投资、规划、效益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影响也将辐射整个建筑行业。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制定具体税率和具体计征方式时,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积极引导绿色发展,为行业营造更为健康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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