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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投诉举报(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标题较长,一般以文号代称)规定: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信访请求实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信访答复”可诉


北京市高院在《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212号)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例如,有的当事人拟进行投诉,但由于不清楚投诉程序和信访程序的差别,将投诉内容以信访形式提交给了信访工作机构,而信访工作机构又对该事项作了“信访答复”,此种情况下,信访答复就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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