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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学校食堂免征增值税(承包学校食堂免征增值税吗)

学校外包食堂的计税问题



疑问一 :学校将食堂外包给企业,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学校食堂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属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企业承包学校食堂,由学校承担相关发票责任,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承包学校食堂,由学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符合上述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疑问二:学校委托快餐店送营养餐到学校,是否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如果委托快餐店送营养餐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令)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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