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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19年启动了《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工作部署,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及社会公示的基础上,学习深圳、上海、杭州等城市关于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先进经验,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提报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已于2020年3月31日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实际,围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有序利用,对管理体制、规划、用地、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开发利用全流程进行了系统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现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空间基础信息调查以及信息平台建设


目前,我市有关部门建立了地质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但尚未实现资源共享,难以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因此,《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地质环境、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与评估。有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地下空间的普查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相关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


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管理


为积极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工作,发挥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引领作用,青岛市亟需在国土空间规划框架下,建立完善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条例》明确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对规划的定位、内容、深度、编制主体等进行了规定,作为指导全市地下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各区(市)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提出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同时《条例》立足青岛特色,要求规划对近岸海域下的空间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海域下空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预留建设条件。


《条例》在现有土地制度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地审批手续,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以及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非营利性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和互联互通


为加强地下空间统筹开发管理以及互联互通建设,《条例》对重点区域统筹开发、相邻地块整体开发、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建设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提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设施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建设项目的连通通道应当与之相衔接。


地下空间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施工安全要求。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条例》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用途。同时,为保障地下公共设施的公共属性,规定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促进地下空间高质量系统性开发建设,打造互连互通和高效利用的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条例》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加强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推动重点区域整体连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地上地下整体协调发展。《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并要求


二是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条例》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相邻地下空间互连互通的要求。先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后建项目应当与之衔接。


三是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方面,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统筹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随着《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贯彻《条例》,科学、系统、有序推进地下空间更深层化、综合化、智能化的发展利用,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据介绍,青岛目前总体上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体制机制。在管理体制方面,市级抓统筹和顶层设计,区级抓项目运作和实施。在《条例》已经明确职能部门工作分工的基础上,发挥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起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和推进工作,将尽快组织制订一个近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


二是制定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配套政策。依据《条例》确定的总体要求,围绕“放管服”,坚持“市场化”思维,对现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查遗补漏,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地通过市场的力量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是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标准。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青岛城市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有其特殊性,要有相应的规范标准对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指导。下步加快制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范导则,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加快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坚持高标准、多方位、多层次推进地下空间开发。根据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划,目前正在推进或将要实施一批重点项目。一是加快启动第二条海底隧道建设,加强西海岸新区与东岸城区交通联络;开展前海一线地下交通道研究。二是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带动沿线及站点周边地下空间开发。三是推进台东商圈等重点区域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四是将老城区早期地下空间资源赋予新的功能,通过改造,盘活利用。五是加大地下停车场、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等公用设施建设力度。


四是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连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规范的,通道面积可以计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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