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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 税控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控设备专用发票)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税控设备费用及技术维护费可全额抵减,具体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就是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及主表18栏本期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控设备维护费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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