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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的转让(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额转让)


【案情】


经多年不断发展,员工由最初的5人发展并保持在20人左右,床位数量常年维持在200张左右。为了进一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让跟随自己多年的员工们一同享受“实惠”,赵俪想把养老院的“股份”进行拆分和“内部转让”,让员工们一同持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赵俪来咨询律师意见,是否可行,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律师意见】


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否进行股权转让。


民办非企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以及社会性质,决定了开办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人是有根本性的区别。


由于民非企业系公益性组织,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类组织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捐赠,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不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故出资人对于民非组织的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结合目前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看,通常法院也不认为民非企业具有所谓的“股权”,因此,民非企业如果希望对外转让股权的愿望,在实践中基本是不可能的。


不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这条看,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兴办企业,但具体操作规程,还须参考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


文丨许迪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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