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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下列事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卤、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


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植物及其他物品。上述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即拥有排他性的全部产权。


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取得的增值额,也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总结


综上,土地增值税应纳税人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行为的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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