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财税2019年13号税屋(财税201828号公告税务总局)

昨日,我收到同事小锋的一个提问: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企业职工 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每人 1200 元/月;企业职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每人 240 元/月,一年是17280



发给我的视频都没有点开,直接就给了回复。


没想到下午,又有好几个人问了我同样的问题,并且不同平台都发了这个内容的小视频,修改填写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后,可以退税。



回头一想,原来是6月30日,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最后一天,有些人想搭乘末班车,混一笔退税。




税务总局有没有发这个政策?


答案是没有




有的是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可以税前扣除的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费补贴,税务总局是授权地方税务局确定,后报总局备案的。


各地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各不相同。具体大家可以去参考税屋网的整理,链接如下:https://www.shui5.cn/article/d0/119014.html




比如,浙地税发〔2001〕118号文件中提到: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这是通讯费补贴的扣除标准,而对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浙江则是没有的。事实上很多地区也没有,甚至这两项补贴标准均没有。




那么,网络疯传的“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每人1200元/月;企业职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每人240元/月,一年是17280元”是怎么回事呢?




笔者刚刚查了一下,发现广西的扣除标准与之相似: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其中第四条提到: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其中第三条提到: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疯传的这个消息,或许是广西的某位网友提起的,只是故意把一个地方的标准写成“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带有哗众取宠骗取流量的嫌疑,而绝大部分网友则是不明就里的,甚至有人还按照所谓“攻略”修改了个税年度汇算的申报,等待“退税”。殊不知,虚假申报,迟早是要还的。




结论:广西的自然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第13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其他省份的自然人,请参考当地扣除标准扣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