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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做账)


编者按: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将有效期届满的《网络平台道路货区别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再延长两年。从无车承运到网络货运,这种新型交通运输业务已经经过了6年多的探索、发展与改革,但是一些不规范现象仍然没有根治,网络货运平台、物流中介平台大案要案时有曝光,其中涉税涉票风险依然严峻。本文将与读者分析网络货运行业面临的困境与难题。


一、《修订稿》未能如期而至,网络货运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2021年7月,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均发布了《关于征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建议的通知》,从通知内容看,均反映出:“为切实促进“互联网 ”货运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办法》修订工作,拟进一步健全网络货运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网络货运监督检查制度,并研究对交易撮合型平台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可见修订围绕的重点问题包括:


1、健全网络货运准入退出机制。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平台小规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及各省发布的政策,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服务指南》的要求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做申领经营许可证。从执行来看,网络货运准入管理较为严格,社会呼吁进一步简化,同时弥补退出机制的空白。对此早有风向,《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账就提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等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考试“两考合一”,优化培训考试流程;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信息化监测,引导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2、完善网络货运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是《暂行办法》的重点章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18各省已经出台网络货纳税运的监管文件,提出了进一步的监督检查要求。修订稿有望在总结暂行办法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的有益经验。


3、交易撮合型平台纳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人和物运输经营活动,明确把“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排除在外。而修订稿有可能将交易撮合型平台也纳入网络货运经营范围并实施管理。


时至今日,正式的《修订稿》未公之于众,可见网络货运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而《暂行办法》延续两年无疑给了企业缓冲时期,使得下一步改革能够平稳过渡。


二、物流行业基本面貌未改变,涉税难题依然突出


(一)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不足


根据我们的观察,物流行业的人的特征与现状直接导致了网络货运的税务风险。物流行业层层分包运力、实际承运人多数为个体运输户是我国货运市场最基本的特征。在这种基本格局下,个体运输户数量众多、跨地区承接业务,向托运人开具进项发票既存在客观困难,也存在主观无意愿。在物流行业基本面貌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难题依然突出。尽管财税〔2016〕36号文明确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开区别票纳税,网络货运平台物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开票可以解决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网络货人做运一方。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进行了网络货运平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模式,但很大一部分托运人不愿意收取征收率3%的发票,仍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总函[2019]405号第三条恰恰规定网络货运平台“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的进项来源主要是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但这部分进项抵扣明显不足。这一问题也同时带来了网络货运平台虚开燃油费、路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二)网络货运平台成本列支缺乏合法凭证


当然,除增值企业税进项抵扣不足外,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小规模是一大难题。根据《暂行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以承运人物流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向托运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则收取运费的主体也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那么其向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支付运费时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也是棘手的事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际承运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实际承运人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账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纳税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人的策规定的起征点,按照财税[2016]36号的口径就是: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一般元。实际上这个标准非常容易被超过,因人和此按照规定,大部分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而前已述及,实际承运一般人代开发票的意愿十分薄弱,这就导致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大量白条入账的现象,涉税风险极高。


对于是否允许扩大平台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就很明确:“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财政返还政策面临清理,撮合型平台或应运而生


前已述及,网络货运平台增值税抵扣不足是一大难题,大部分平台合规解决方案是取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弥补过高税负。多年来,诸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推定地方经济发展,对特定主体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与经济环境背景下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地方财税优惠政策的长久施行被恶意利用偷逃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流失,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近年来,类似地方政府财政返还政策越来越少,已执行的政策到期后亦面临逐步清理。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侯凯审计长在《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宣告:“11省清理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文件、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等,制定修订相关制度11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中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查复查、整改问责、建章立制。”在此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的出路在哪里呢?


第二,改变网络货运的底层逻辑,转变为与灵活用工平台类似的在线运输撮合平台。这一点在《暂行办法》修订工纳税人作中已经有所体现。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见证运输业务真实性,并取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代收代交个体司机税款、向货主代开发票及司机完税凭证,网络货运平台将不再通过运输服务差价盈利,而是以广告费、服务费等企业方式盈利,将使网络货运发生极大转变。但在这一转变中,平台的资质问题以及承担的监管责任问题也需要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中予以考量,否则灵活用工平台当下出现的涉税涉票违规行为同样会在网络货运平台上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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