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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房地产企业增量留底退税预缴增值税时抵扣附加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营销方式按合同约定向客户预收房款。当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客户应结清房款,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x9%-(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如当期无销项税额或其小于进项税额时,应纳税额为负数,即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长期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当开发项目符合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规定的五个条件时,可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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