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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开通税务(税务登记开户银行指的是什么银行)

根据《风险投资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账号。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三证合一后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三证合一后为营业执照)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银行账户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抵免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公告,银行账户数量超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量的,扣11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如果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资料备案等事项,并已办理补充手续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税。根据补办手续的时间和税务机关将不诚信行为列入不诚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加分,本年和次年整改后30天内,可分别收回80%、40%和20%的扣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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