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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个税时专项附加扣除状态是冻结(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国税)


1.问:自动出现的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答: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于2019年1月1日提供身份信息冒用行为检举处理功能。当自然人在手机APP或网页端完善个人信息或查询收入纳税明细信息时,发现本人身份信息有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冒用的,可以在对应的记录发起异议申请,发起后会推送到单位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处理。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在“个人中心”查看“任职受雇信息”时,发现有单位不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可以点击该条信息右边“申诉”按钮,写明申诉原因等并在线提交,对该条信息发起申诉。


2.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或停业,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纳税人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这家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其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纳税人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3.问: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输错多次后账号被冻结了怎么办?


答:密码输错3次,会让输入图片验证码,密码输错超过5次会锁定该自然人账号,24小时后会自动解锁或者您可以通过首页【忘记密码】功能解锁账号。


4.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填报;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扣缴单位可在纳税人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纳税人所填报的信息。本人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5.问:单位员工如果在2019年1月份没有采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19年3月份才开始采集,会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吗?


答:综合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种情况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6.问: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住房租金信息。


若有重叠租赁月份的,则将上次已填报的租房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终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期起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7.问: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数据还在吗?


答: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数据都存储在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上属于云存储,卸载手机APP后了,手机上的数据会清除,但税务机关服务器上的数据依然都会保留。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换了其他手机另行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依然可以看到登录身份人员原来填报的数据。


8.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应当如何扣除贷款利息支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0.问:员工从两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由哪个单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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