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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文的种类(企业常用的公文有哪几种文种)

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的范围和种类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种类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函的件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工程量的变化争议,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工程设计变更,虽然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承包人超范围在设计图纸之外进行施工造成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公文者因为自己原因需要返工造成工程用的量增加,但这两部分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且只要发包人不予认可该部分,就不成为工程量争议的问题之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种类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只有履行完这些手续的工程量变更,才产生法律后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和有关要求,可以进行下列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文种工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双方可以通过多种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经双哪方签字认可的证明工程量变常用的化的书面文件,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后,都可以公文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证据。能够反映工程量变化的载体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主要的还有以下几种:


(1)会议纪要。双方商量工程量方面的会谈形文种成的纪要,都是对某些问题作出决定,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一种补充。只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有纪要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单方起草没有经过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只有再经过常用的对方认可公司后用的,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工程检验记录。如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钎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水电消防实验、试压记录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量的变化几种。


(3)来往电报、函件等。这些书面文件往往可以证明发生变化的时间、原因等情况。而且,这些文件还可以说明双方就一些问题的交流信息,可以评价双方当事人对事情的观点和看法。


(4)工企业程洽商记录。工程洽商记录中记载了工几种程施工中地下障碍的处理、工程局部尺寸材料的改换、增加或者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的情况。


(5)工程通知资料。发包人提供的场地范围、水、电接通位置)、水准点、施工作业时间限定、施工道路指定等,都是通过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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