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到底能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195号文及相关税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如下: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所得税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优惠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企业所得税缴优惠政策相应期间的税款。
由此可以得高新技术到答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即可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如果期满当年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当年就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而应当按照25%的高新税率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问题引申——年底前未重新认定可以为高新国家技术企业,应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这个相应期间具体是什么期间呢?
答:应补缴的相应期间为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属期间。
举例:某企业2017年9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所得税于2020年9月到期。认定根据规定,该企业可以从证书发证时间所属被年度即2017年度起,2017年度几年、2018年度、201高新技术9年度连续三年享受所得税15% 的优惠税率。等于说优惠政策,税局让被企业在取定的得证书的年度预先享受了几个月的优惠,那么到了2020企业年,也就是证书到期年度,证书到期前的9个月还可以暂按15%税率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是认定如果年底前不能重新认定为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国家20整个年度就应当按照25%税率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企业税优惠,那么就需要补缴证书到期前9个月暂按15%税率计算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了。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定在到期年度及时申请高新重新认定,以免错失继续享受税收几年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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