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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2020 年 7 月 5 日 16 时 27 分许,某市某县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 C 区 6 号楼塔式起重机顶升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 5 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 一)项目概况


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位于某经济开发区内,总用地 239.57 亩地,总建筑面积约为 241080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 73442.00 万元。该项目主要 建设内容是标准化厂房和配套的办公设施,共有建筑 34 栋, 分 ABC 三个地块,事故发生于 C 地块,C 地块共 有建筑 12 栋,其中四层框架式的厂房 11 栋、六层办公楼 1栋。目前仅有 C 地块在建,该项目于 2020 年 5 月 18 下达开工令,建设单位为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计单位为安徽省某规划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安拆、维保合同签订单位为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首次安装单位为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前,该项目C地块场地三通一平工程基本完成, 部分厂房基础正在组织圈梁施工,9 号、12 号楼塔式起重机已安装,6 号楼塔式起重机已完成首次安装,正在进行顶升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建设单位)。某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某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2019 年 11 月 29 日,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从事项目招标、建设、管理。 2020 年 7 月 9 日,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建设单位变更的函》, 将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建设单位由“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变更为“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


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矿山、铁路、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 目总承包; 建筑装饰装修、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 建筑幕墙、消防设施、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 劳务人员,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销售、租赁; 工程咨询 与设计,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


3.监理单位


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工程项目管理及代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及咨询 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开发,经济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程信息技术、工程保险理赔、绿色建筑、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医院建设咨询服务,决算审计服务,室内装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节能评估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检测技术 服务。


4.塔式起重机租赁、安装合同签订单位(C 区 6 号、9号、12 号楼)


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设备、建筑材料、 钢管租赁、建筑设备安拆、维修,起重设备的安装。


5.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单位(C 区 6 号、9 号、12 号楼)


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设备、建筑材料、钢管、钢模的租赁; 建筑设备的安拆、 维修; 起重设备的安装; 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含报废汽车、 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废弃物的回收) 的回收、销售。


( 三)现场调查、检验鉴定情况


1.项目施工情况


( 1 )塔式起重机安装施工情况


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2020 年 5 月 4 日编制了 6 号楼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该方案于 5 月 18 日,经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批会签; 6 月 19 日,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派遣安拆队到 C 区现场安装 6 号楼塔式起重机,现场安装为固定基础, 起重臂长 60 米,塔身安装 6 个塔身节( 1 个基础节和 5 个标 准节),当日为塔式起重机出厂后第一次安装。6 月 24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了安装单位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监理单位联合验收,但是监理单位未在塔式起重机综合验收表盖章。


首咨询公司次安装完成后,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 分公司、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县建筑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申请表盖章,监理单位未盖章,某县住建局安全站也未进行审批。


7 月 5 日下午,陈某堆自行组织李某宇、韩某、王某标、 吴某虎、石某等人准备进行 6 号楼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14 时 30 分许,陈某堆告知刘某梓下午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安排后,刘某梓安排安全员闫某涛到现场查看情况,闫某涛到现场时,陈某堆等人已开始顶升作业,闫某涛到现场未能制止施工,也未将情况报告刘某梓。 当日监理单位未派人旁站监理。







(3 )安全管理情况


①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 全生产责任制,公司仅有 2 人负责日常管理,对施工项目的 安全管理主要依托监理公司进行。


②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2 日,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凤


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及桂集片区产业孵化


器工程项目部,任命陆毛凯2为项目经理,方秀楼为技术负责人,刘某梓3 、闫某涛4 、丁某亚(截至事故发生时,未到施


工项目部开展工作) 为安全员,事发时仅刘某梓、闫某涛 2 人到岗。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陆某凯为组长,方某楼、刘某梓为副组长。


③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及桂集产业孵


化器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张伟5;项目部计划


配备 19 名监理人员,事故发生前,实际到岗 5 人; C 地块土 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为邬学明; 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为高继凯, 高级工程师职称; C 地块监理员为陈仁魁,工程师职称。


④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总经理为王某,陈某堆为某分公司行政负责负责人。公司监事王瑞余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所有生产业务,


分管某分公司,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科(部),苏东群为


安全生产科科长,负责公司及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⑤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该分公司仅有 2 人,其余施工人员均为临时工,陈西堆 根据工作需求临时安排当地临时工参与施工。某天筑建筑 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科科长苏某群兼任某分公司 安全员。经查,事发当日,6 号楼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 6 名施工人员中仅 1 人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人 员均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现场勘查情况


( 1 )塔式起重机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 以下简称事故塔式起重机) 是 由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产品型号: QTZ80 (6012 ),产品编号: DH31900222,出厂日期 2020 年 5 月, 公称起重力矩 800kNm,最大额定起重量 6t,属于自升式塔 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皖 DF-2020006,备案申 报单位: 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备案 登记机关: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造单位湖南大汉至 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编号为 TS2410L88-2022,该 公司获准生产 QTZ 型 160tm 及以下的普通塔式起重机,事


故塔式起重机公称起重力矩 800kNm 即 80tm,事故塔式起 重机未超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范围。


(2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塔式起重机倾覆在 C 区 4 号和 6 号标准厂房之间的空地上,塔式起重机自下而上第 1 个塔身节(基础节) 立于基础处,塔式起重机倾覆的部分共计 8 个塔身节,塔身从基础节和第 2 个塔身节联接处发生 断裂并分离,连接处部分螺栓全部断裂,第 2 至第 9 塔身节 组成的塔身向基础西南方向倾覆。现场测量顶升油缸伸出行程 1050mm,根据现场事故塔式起重机的踏步方向及现场的顶升横梁位置判断, 事故发生后的顶升横梁的东北侧在事故发生前位于顶升横 梁的北侧。事故发生时,顶升横梁北侧的防脱插销处于非工 作状态,未插入标准节踏步的防脱插销孔。






第 8 塔身节西南方向上方踏步半圆弧内油漆完整,无压痕,踏步半圆弧外侧边缘处有明显压痕且有金属摩擦痕迹, 踏步半圆弧外侧边缘内侧油漆有裂痕。


3.检验鉴定情况


( 1 )根据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淮) 公(理化)鉴字〔2020〕66 号),韩涛、陈西堆、吴广虎、 李星宇四人均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敌敌畏、毒鼠强等成 分。


(2 )安徽省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 验鉴定书((凤)公( 尸)鉴字〔2020〕4 号),韩涛、陈西 堆、吴广虎、李星宇四人系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度 颅脑损伤死亡。


(3 )依据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特种设备技术鉴定报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装人员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 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 3.4.6 条规定以及《湖南大汉 QTZ80(6012 )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塔式起重机顶升工艺。事故塔式起重机在进行顶升作业时,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承力 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 以上违章行为引起顶升横 梁北侧的轴头从踏步半圆弧边缘处向外滑脱,造成塔式起重 机上部荷载(含塔式起重机平衡臂、回转总成、塔顶、起重臂、套架等) 由顶升横梁南侧一端承担而失稳,顶升油缸无 着力点,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含塔式起重机平衡臂、 回转总成、塔顶、起重臂、套架等) 连同顶升套架顺着塔身 标准节坠落 1 米左右,与第 9 塔身节上部剧烈撞击,引发此 次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4 )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检测 (鉴定)报告》(报告编号: J2JG20JG001415 ),实测 6 根螺 栓试样抗拉强度在 1041~ 1049MPa 之间,各螺栓均在未旋合 螺纹的长度内断裂,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 柱》(GB/T3098. 1-2010 )M30 10.9S 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许可情况


C 区 6 号标准厂房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C 区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6 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未向某县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 5 日中午,陈某堆打电话给王某(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安拆队队长),让其下午对 6 号楼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王某告诉陈某堆自己在外地施工,只能 7 月 6 日进行顶升作业。


当日下午,陈某堆组织韩某、王某标、 李某宇、吴某虎、石某共计 6 人准备开顶升作业。下午 14 时许,石某来到施工现场,此时吴某虎已在现场等待,陈某堆等 4 人随后陆续赶来。 14 时 30 分许,陈某堆到刘某梓办公室报告下午准备进行 6 号楼塔式起重机的顶升作业,随后返回施工现场。 陈某堆走后,刘某梓安排安全员闫某涛去 6号经营范围楼顶升作业现场查看,14 时 49 分,刘某梓又通过微信再次提醒闫某涛到作业现场查看。 闫某涛赶到施工现场时,发现陈某堆、吴某虎、韩某、王某标和李某宇 5 人已经在塔式起重机上作业,正在进行第七塔身节( 自下往上数)顶升作 业,现场未拉设警戒线,也无监理人员旁站监理。 闫某涛当 即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陈某堆告知因顶升作业已经开始, 临时停止作业风险更高,待完成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后再停止 作业。


随后,闫某涛在塔式起重机附近等待。陈某堆等人在安装完第七塔身节后并未停止作业,继续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期间,闫某涛未通知监理人员,也未向单位领导汇报现场情况。 16 时 25 分许,施工单位施工员张某清陪同监理员陈某魁前往 3 号楼验收钢筋,经过施工工地门卫处时,正在门卫处的闫某涛也未告知陈某魁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事项。陈某魁经过 6 号楼塔式起重机时,未对 6 号楼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进行巡查处置。16 时 27 分许,顶升作业人员在安装第十塔身节时,塔式起重机发生倒塌。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5 名现场施工人员死亡,的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如 下:


陈某堆,男,37 岁,安徽省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34042119******4254;


李某宇,男,25 岁,安徽省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34042119******0816;


韩某,男,35 岁,安徽省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1010;


王某标,男,46 岁,安徽省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34042119******6039;


吴某虎,男,40 岁,安徽省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1216。


2.直接经济损失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伤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 1986 )计算(事故罚款不计),此次事故共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959. 1 万元。


(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7 月 5 日下午 16 时 31 分许,某市消防 119 接到群众 电话报警称,在某县凤凰湖产业园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 有人员受伤。市消防救援支队 119 指挥中心立即向某县消 防救援大队调派指令,凤凰消防救援站迅速出动,大约 10 分钟左右赶赴现场,立即展开救援,17 时左右陆续救出 4 名 被困人员( 1 人已被救出)。


7 月 5 日下午 16 时 32 分,某县公安局 110 报警服务 台同步跟踪到该警情,立即指令辖区城北派出所、交管大队 凤凰中队警力迅速赶赴现场救援,同时电话通知县消防救援 大队前往施救,并层报县局值班室领导、主要领导和县政府 办、应急管理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门,通知县凤凰医院、县人 民医院、新长征医院等 120 医疗救护人员到场抢救伤员。


16 时 31 分,县人民医院 12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20 救护人员于 16 时 45 分抵达事故现场,17 时 50 分许某县 应急局值班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现场施工人员 5 人受伤,全 部送往医院全力救治。


事发当天,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 志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 作。某市主要负责同志也第一时间赶赴某县指导医疗救 治和善后维稳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某市政府成立了某县“7•5”较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副市长 任副组长,下设事故原因调查组、善后维稳和舆情引导组、 安全隐患排查组等三个组,全面负责该起事故的原因调查、 善后维稳、舆情引导、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事故调查组安排专家,配合某县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走访、证据 收集固定。


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 现场,靠前指挥,全力抢救伤者,安排调查事故原因和处置善后工作。县卫健委会同相关医院安排专家对危重伤员进行 会诊,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同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 要负工程项目责同志任组长,县宣传部、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发改 委、公安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下设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引导组, 协调抚慰善后、医疗救治、舆情处置等工作。


事故发生当天,施工单位(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和监理单位(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了应对 小组,由主要领导带队快速派出大量人员赶往某项目驻地, 并在某县三位副县长的分组指导和伤员户籍所在乡镇领 导协助下,对先后死亡的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妥善做好五名 死者赔偿工作。截至 7 月 8 日,善后处理费用赔付到位,五名死者遗体均火化、安葬完毕。


3. 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某县政府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 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公安、应急、消防和医疗卫生 等部门救援救治工作开展及时有序,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畅 通,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准确,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 事故相关信息,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的管理以及舆情管 控工作有力,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有序稳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 圆弧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致使位于工程管理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从踏步半圆弧边缘处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含塔式起重机平 衡臂、回转总成、塔顶、起重臂、套架等) 由顶升横梁南侧一端承担而失稳,顶升油缸无着力点,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 荷载(含塔式起重机平衡臂、回转总成、塔顶、起重臂、套 架等) 连同顶升套架顺着塔身标准节坠落 1 米左右,与第 9 塔身节上部剧烈撞击,引发塔式起重机倒塌。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项目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某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受其委托的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对建设工程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分包 单位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进行有效管理。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某分公司疏于管理,对某分公司私自开展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行为失管。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在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某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 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不到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项目对于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主动开展巡查、检查。某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 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相关部门 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有关参建单位存在问题


1. 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县住建部 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有效落实建设单 位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受委有限公司托管理单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 施工活动; 公司未对所属的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 产业园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管理,未及时发 现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 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流 于形式,未对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 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核实,未对分包单位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实施有效管理。


4. 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下达开工令。项目部履行监理职责 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隐患未能跟踪整改落实; 监理员对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存在的违 规、违章作业情况失察。


5. 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分管生产和安全的负责人对 部分安装活动管理不到位, 日常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活动 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管理不到位;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 司某分公司失管失控。


6.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 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在 施工单位安全员要求停止顶升作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 顶升作业,在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安 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问题


1.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建筑行业发展; 负责全县城乡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 筑施工、建筑安装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监 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 车辆的安装、使用。


存在问题: 对事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 的行为监管不到位,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 后,未采 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移交查处,致使违法建设的行为 仍持续发生。对辖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不到位。


2.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职责: 承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及批后管 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对全县规划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越权规划审批,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存在问题: 对于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的建设项目,未主动开展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违建行为。


3.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部门职责: 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案件,对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及违法建设、乱搭乱建行为行 使行政处罚权。


存在问题: 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建设项目的违规建设,致使违 法建设的行为持续发生。


( 三)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某县人民政府对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 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不力。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人)


陈某堆,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 责人,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进行安全 教训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在施工单位安全员要求停 止顶升作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从事顶升作业,导致事故发 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人)


闫某涛,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经济开发区凤 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8 人)


1.王某杰,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 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受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建议安徽某县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对其解除聘用。


2.高某,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受安徽某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安徽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解除聘用。


3. 陈某林,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所属的某经济开 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 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 陆某凯,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经济开发区 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 作。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 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某天筑建 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实施的塔式起重机顶升作 业实施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 某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 执业资格证书。


5.柴某海,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某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及桂集产业 孵化器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监 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监理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张某,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经济开发 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及桂集产业孵化器工程项目监理 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下达开工令。对项目部 监理工作领导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 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 某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 执业资格证书。


7.王某,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领导不力,对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失管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王某余,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监事,负责 公司全面工作及所有生产业务,分管某分公司。对公司塔 式起重机安装活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管理不到位; 对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咨询公司司某分公 司失管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淮 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4 个)


1.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从事项目招标、建设、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 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住建部 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浙江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管理咨询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 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某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并由 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 12 人)


1.管某勇,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建设工程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 三)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 张某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建筑质量、文明工地建设等工作,分管 建筑市场管理股、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安全站、执法大队等。 对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 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 五)项17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刘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主 持大队全面工作。对辖区建设工程监管执法不到位,对事故 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为闭环管理不到 位,虽然向该项目下达了《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采 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移交查处,致使违法建设的行为 仍持续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 五)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李某峰,某县政协副主席,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对单位履行规划管 理职责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 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第( 三)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5.周某,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分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股。对单位分管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 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管,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 予政务警告处分。


6.童某,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股 股长。对于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主动开展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建行为, 致使违法建设的行为仍持续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 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 第八条第(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王某林,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 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不 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 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 三) 项 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8.缪某军,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管督查大队,城管一、二、三大队。对其直接分 管的行政执法三大队开展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工作存在盲区 和漏洞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 条第(管理咨询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 陈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三大队队长,事业身份,负责该大队全面工作。大队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日常巡 查检查工作经营范围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建设项目的 违规建设,对事故项目违法建设监管缺失,致使违法建设的行为仍持续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九)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蒋某松,某县委常委、某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负责 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 项目审批、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下属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督促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 (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1.杨某林,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 主任,协助主要领导做好管委会日常工作,分管园区建设、 村镇建设、联系重点项目等。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审批、 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对下属某凤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监 管不力,安全把关不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 记过处分。


12. 常某辉,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 局)、住建局(人防办) 等工作。对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 六)建议给予问责处理单位( 5 个)


1.责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某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 镜鉴。


2.责成某县人民政府向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七、主要教训


( 一)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 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具体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施工 单位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缺乏有效管理。施工项目 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 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分包单位某天筑建筑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实施有 效管理。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力,监理工作流于形 式,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塔式起重机 违规顶升、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工程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凤 台分公司失管失控,分公司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制 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未进行安全教训培 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 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 发生。


(二)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突出。


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 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在行业主管部门 6 月 12 号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停工整改的要求下,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违法建设。


(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某县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有关部门 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的督不力。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 建筑市场活动中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为闭环管 理不到位,虽然向该项目下达了《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 但未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和移交查处。某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的建设项目,没有主动开展巡查、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建行为。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辖区的违法建 设巡查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 一)提高思想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某市、某县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要求,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 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 经济发展的关系,强化“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健全建筑施工领 域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协调、 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督办 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建筑施工中相关问题,切实维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上项目 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严格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投资 和发展环境。


(二)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合同,要完善规章制度, 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管理,杜绝手续不全,岗位 人员未到位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 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 定,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违规租赁、违规安装、违规 组织施工; 要切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严格把关; 要加强对 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 监管和行政执法指令,杜绝任何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安 全生产。


(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某市及某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杜绝 未批先建,违建不管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规划管理 和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住建部门要强 化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和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对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力度,严厉打击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 位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 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 设等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 格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 四)坚持以案为鉴,加强安全培训。某市和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教育。一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使其熟练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和自我防护能力,坚决杜绝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二是要加 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三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等,大力宣传违法建设、违法发包、 违法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危害,引导建筑施工 领域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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