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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和法人成立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案情介绍


某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崔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该一人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某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崔某是该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区别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因此某小额贷款公司将该一人公司和崔某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该一人公司偿还借款,且由崔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开户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公司和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审计报告等资料,证明公司资产和经营场所均属独立,并有完善的财务审人和计制度,并未与其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提供的证据,完成了公司法关于独立人格规定的举证责任,不能认为崔某和一人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公司和同,故判决驳回了某小额贷款的公司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人和

案件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一人是《公司法法人》规定的一种特殊企业形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一人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成立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区别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合伙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述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将股东个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严格分离,并应就股东财产是否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如何做到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结合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以及笔者实践,笔者建议:有限公司


(一)成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一套规范的会计制度,在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实现了公司和合伙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


(二)及时编制和制备成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的有限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审计。提交由专业会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也可以证明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表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


(三)留存证明公司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凭证,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辅助资料,证明公司经营独立于股东个人,并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


笔者后记









相对于普通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便利优势,也有利于股东全面控制公司。但相对应地,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直接经营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有效制约,也极易造成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因此,笔者认为一人公司平时在管理上要相对有限公司规范、财务上要相对明晰。




另外,笔者在本文也提供一个实操性建议,仅供参考: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企业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规定,单一的有限法人合伙企业是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因为合伙企业不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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