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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法律意见书(公司增资协议简版)

(上接D17版)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增资下表所示:


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9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9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96元的50%,为每股6.9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90元的50%,为每股6.45元。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协议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简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各类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增资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法律价格。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法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意见书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2,71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17,886.00 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4月底,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公司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5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参加会议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克春先生主持。会议列席人员为董事会秘书。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的公告》(编号:2021-046);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及附注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号:2021-049);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编号:2021-047);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确认情况及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内容和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2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关联监事陈克春已回避表决,其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确认情况及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内容和额度的公告》(编号:2021-048);


独立董事已经出具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意见书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简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公告》(编号:2021-051);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对0 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编号:2021-050);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协议司监事会


2021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3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全资子公司天津友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 增资金额:以现金20,000万元人民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但仍然可能面临市场、经营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 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一) 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友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科技”)业务发展,增强该公司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公司拟以现金出资方式对管道科技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元。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管道科技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增资事项不够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 增资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 名称:天津友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友发工业园科技路1号增1号


4、 法定代表人:陈克春


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7、 经营范围:钢塑复合管、不锈钢复合管、防腐保温管、双金属复合管、钢套钢蒸汽管、水泥砂浆衬里及水泥砂浆配重管、不锈钢子公司管、螺旋钢管、承插式钢管、热镀锌钢管、PP-R管、PE管、PVC管、铜管、管件加工制造;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管道工程安装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自有厂房、机械设备租赁;技术研发、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除外)。


(二) 增资方式及缴付时间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管道科技增资人民币20,000万元,实缴期限以管道科技公司章程为准。


(三)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管道科技增资前和增资后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四) 标的公司财务状况


单位: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管道科技的增资,是基于管道科技经营发展的需要,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整体运营能力。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增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但仍然可能面临市场、经营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管道科技的管控,督促其稳健经营,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强风险控制,力争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4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 为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公司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1号 友发集团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1年4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全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对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陈雷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1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13、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李茂津、陈广岭、徐广友、尹九祥、李炳才、李相东、李茂颖、陈克春、商新来、张德刚、李茂红、张羽、徐福亮、于永立、于洪岺、徐秀清、徐福鑫、徐福洋、朱美华、孙磊、刘振东、张建平、刘振香、刘振云、张振龙、李茂华、孙翠、杨敬生、杨敬顺、赵文生、丁秀臣、陈自友、边刚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公司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同时,对于希望亲临现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届时请做好自身防护,在符合天津地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会。


(一) 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股东大会回执(见附件 2),并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1 年4月 23 日(星期五)或之前的其他办公时间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三) 登记地点


登记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1号;


(四)会议现场登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提前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主持人于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半小时内,在会议现场签到处提供本条规定的登记文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1号


联系人:朱继蕾、赵晶


邮政编码:301606


联系电话:022-28891850


传 真:022-68589921


(二)因会场防疫工作需要,为顺利出入会场,拟出席会议的子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一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除出示能够表明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外,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参会当天往返路途及会场上,请做好个人防护。抵达会场时,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体温正常者可进入会场,请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必要的座次距离。


(三)与会人员交通、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股东大会回执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XXX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股东大会回执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年 月 日


附注:


1. 请填写字迹工整。


2. 此回执须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或之前的其他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


3. 联系方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1号,传真号码022-28891850,邮政编码301606。


4. 为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公司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同时,对于希望亲临现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届时请做好自身防护,在符合天津地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会。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4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茂津先生主持。会议列席人员包括公司监事3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确认情况及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内容和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关联董事李茂津、陈广岭、徐广友、刘振东、朱美华、张德刚已回避表决,其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及附注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全资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战略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名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的议案》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时以自有资产设置抵押、质押及增加临时融资事项审批权限设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时以自有资产设置抵押、质押及增加临时融资事项审批权限设置的公告》(编号:2021-052);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编号:2021-053);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请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1-054);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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