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什么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属于什么公司)

文/赵玉来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子很有意思,是涉是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的案件。该案是上诉人郑振欣有限责任、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公司晓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是(2012)民二终字第66-1号),该案的特殊之处是涉及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系由中方、外方投资者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在我属于国境公司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殊性,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中外合资管理不仅要受到我国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基础规范的制约,还要受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特别法律规范的限制。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适用,尤其是同《公司法》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探讨。在诸多的问题当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分配是不断困扰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法律问题。《中什么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属于例》明确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什么最高权力机构,并有权决定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而作为合营各方的股东,在经营管理的权限上似乎只剩下委派和撤换董事的权利,其中的权力制衡,耐人寻味。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时,董事会有何种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时董事会无疑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合资公司的重大事项,而就合营各方而言,其经营管理的权限在于委派和撤换董事。因此,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控制,主要体现为股东在人事任免上对董事的控制。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的规定是非常关键的。恒发电业公司持有的福建紫金恒发公司30%股权价值数千万元,其转让问题应是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论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均无权个人决定。因此,高管违反公司章程,中外合资未经董事会决议即以公司名义与其关联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


公司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是被委托、推选经营管理公司的,所以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本案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权力、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职责、股权转让合法性的判断、关联公司、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等问题的分析与判断,非常复杂。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