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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抵债资产房产税土地税规定)


  一、取得抵债房产应取得企业开具的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A公司用抵押的房产抵偿银行贷款,减轻了企业债务,取得其他经济利益。A公司属于有偿转让房产,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应向银行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银行应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未取得发票,相应支出(如房产折旧,转让房屋的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二、取得抵债房产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三、取得抵债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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