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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可以抵扣的项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专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项目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附加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当减除费用六抵扣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扣除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不可以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专项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不可以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项目规定。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第四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加》第十三条的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中专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扣除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具体规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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