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理财公司销售商业保理合法(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去吗)

2021年的最后一天,人民银行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为何需要这样一部条例?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存在区域金融风险。


在人民银行与《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以及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第一条)中,都介绍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必要性。从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这是一部“强监管”的条例,那么说明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为代表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认为目前7 4类机构经营和监管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短板,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行业的发展,来“治理乱象”。


目前7类地方金融组织亟需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之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文件:


《地方AMC监管新规!逐条解读153号文》;


《银保监1号文面世!融资担保公司迎来四项配套制度(附解读)》;


《刚刚!银保监下发融资租赁新规》;


《详细解读!商业保理25保理条新规落地!最高10倍杠杆,限制关联方融资》;


《小贷公司新规解读》;


《证监会发布“四板”新规:一省去吗一胎、不得跨区域经营、仅可发行转让股票及可转债、穿透理财产品合伙企业》。


新规将是这些监管文件的上位法,新规生效后这些监可以管文件将根据本新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条款:“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7类地方金融业务的组织类型,4类地方金融组织参照适用。其中,7类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类是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注意经营性租赁公司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7 4的范畴从而不受未来新规规制。


1、政策制定背景


近三年多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无论对持牌金融机构还是对7 4类机构都采取了“从严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限制经营地域”。例如,城商行、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部分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全国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牌照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本次对七类机构经营地域的限制,是监管逻辑的延伸应用,并不是苛刻对待。同时,限制经营地域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对七类机构监管的责任。这也是落实2021年4月30日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具体措施。


2、监管模式设计


另外,跨区域(指跨省)的监管协作其实非常困难,因为地方金融活动基本是属地监管原则,如果没有专项立案,数据收集和协同非常困难。这也是金融委统筹协调的重要价值。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主要是针对突发事项会加入到金融委的会议议程,促进中央和地方协调。目前办公室设在央行。秘书局负责人也是央行金融稳定局原领导陶玲。人民银行为主会同银保监会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统计制度,并统一收集7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数据。并且如果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工作没做好,人合法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也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草案首次明确地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这其实和去年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得跨区域经营是一个思路。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设子公司和异地兄弟公司来合法规避,但是实际操作过公司程中地方政府未必都审批,因为属地管理原则,应付30个省市的金融监管局的合规成本也急剧上升。


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经从2020年底开始在整顿,但是保理、融资租赁典型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注册地看业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和深圳三地,充分利用当地的政策优势和商业税收优势注册机构。但是金融业务和办公人员基本全国布局。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中,一些机构就是利用异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为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开展合作,增加了监管核查难度。


其实这个条款的到来,是前面7类机构监管职责划分后非常自然的选择——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本省批复的地方金融机构如果跨区域展业,容易导致权责不好区分,日常监管也容易找不到抓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数据报送都面临较大困难。


不妨这样思考:即便是银保监会批的城商行或农商行,也原则上都要求本地展业,更何况是那些省级机构审批的7类机构。与此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违规跨省展业处罚:未经批准跨省展业,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处50万到500万罚款。


4、不得跨省区经营对ABS/ABN的影响(来自微信公众号“ABS视界”,作者牛能)


企业ABS中,保理公去吗司主要涉及供应链ABS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债权项目。


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1年原始权益人TOP20中包括了铁建保理、柏霖汇保理、前海一方保理、邦汇保理、一方恒融保理和电建保理共计6家保理公司和平安租赁、远东宏信、远东租赁3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铁建保理、邦汇保理和电建保理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目前作为供应链ABS原始权保理益人,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时,由于应收账款原始债权人区域分布较广,属于明显的跨区域经营。


同时,目前保理公司普遍存在资本实力弱,开展业务时间短,规模较小等问题,除了央企系保理不可避免会跨区经营外,其他保理公司省外展业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不过无论是保理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开立子公司的方式可以规避该条例的限制,《条例》正式实施后,作为持牌机构的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时是否会更加严格就不得而知了。


ABN业务中,发起机构TOP20中保理和融资租赁占了16席位,其中浙商保理和中电租赁对应的资产主要是网商系和微众系的表外小微贷款债权;其他保理和融资租赁对应的资产主要系供应链债权和有限合伙份额(并表ABN),同时,常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ABCP规模也占据了相当大部分。网商系和微众系的表外资产ABN项目以及供销售商应链债权、并表ABN项目中,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为通道类角色,如上述对企业ABS的分析,可能不可避免会受到《条例》的相关限商业制。


企业ABS原始权益人TOP榜



ABN发起机构TOP榜



图片来源:企业预警通


三、是否应当考虑七类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支持其跨区域经营或者支持其中优质的机构跨区域经营?


1、七类机构和持牌金融机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这些机构应当在专业领域、特殊客户群体金融服务中发挥作用,做金融服务行业中的“专精特新”机构。


目前,销售七类机构的现有监管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不含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跨区域经营都已经有了约束性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和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分工。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规则指定和指导,但是具体担风险擦屁股的责任还是地方政府担着,本着属地原则。该补充资本的需要补充资本。


这也注定了类似全国展业的互联网小贷没有前途。2020年11月份互联网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来时,笔者就判定其未来的方向是消费金融公司。这里最重要的逻辑是,跨省互联网小贷和地方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是相冲突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无法全国跨省协调资源,对互联网小贷公司进行有效业务监管,防控风险。


金融监管局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和互联网小贷公司业务高度重叠的消费金融公司归属地银保监局管理,但银保监局属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总体可以跨省协调。如果互联网小贷公司未来直接归银保监会审批管理,那么实质上就是一家消费金融公司了,监管没必要批复两张业务类型没有实质差异的牌照。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起底蚂蚁消金!》。


简单总结就是,如果7类地方金融机构出风险,地方担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配合。反过来持牌金融机构出风险,即便是当地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出风险,也是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责任,负责风险处置,地方配合。谁的孩子谁抱走,权责清晰。地方金融监管局从业人员是原先金融办的班底,抽调了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即便是省级的金融监管局对金融业务及合规的理解仍然有待提升,更不要提县级或地市级,所以条例提及的提升专业化水平非常必要,这也是笔者及创办的机构法询金融目前重点服务的客户,也和多家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培训合作。


2、跨区域业务存在政策空间


《草案征求意见稿》为部分跨区域业务模式预留了政策空间。如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设立多个地域的子公司、项目公司或者股东在多个地域设立兄弟公司开展业务,不违反《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当然,从商业逻辑上看,设立新的公司需要付出成本,成本与收益是否匹配,这就要公司的管理者们自行考虑了。


3、“异地业务”的定义有待明确


这里对于“异地业务”的定义有一定的想象空间。例如,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如果商业保理公司与核心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在做供应链上下游的省外企业保理业务时,也可以归类为“本地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厂商租赁业务时,是否只要与主机厂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承租人在何地,都可以归类可以为“本地业务”?


另外,既然《条例》是为了便于地方政府履行对七类机构监管的责任,那么,国家级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中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否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签署《合作监管备忘录》形式,实现扩大“本地业务”范围的效果?


目前,在七类机构监管领域,已经普遍采用了分级分类监管的模式,通过监管评级、年检等方式,对机构经营状况、风险水平进行综合判断。那么,如果有跨区域经营的政策空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优先支持监管评级表现优秀的机构享受这类政策。因此,能否抓住未来的政策机遇,还需要各机构加强自律,做监管部门倡导的事。


四、地方AMC异地展业如何界定?


其实地方AMC的不良主业也是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所以发放牌照的时候也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划分的。主要是一级市场不得跨省,但是二级市场不良资产包流转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当然此前有部分沿海地区地方AMC异地设立代表处或普通子公司名义做尽调和营销,这种擦边球肯定要禁止。


1、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一级市场方面


在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一级市场领域,禁止地方AMC进行跨省展业是明确地方AMC牌照与全国性AMC牌照在展业区域方面的天然区别,若允许地方AMC牌照进行跨省经营将导致地方AMC牌照与全国性AMC牌照在经营范围界限上的模糊,而全国性AMC的监管规则明显更严于地方AMC监管规划,从而导致部分地方AMC利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规则差异进行政策套利。


2、个贷批量转让不良一级市场方面


在2021年1月初,银公司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个贷批量转让”的受让主体:五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包括刚刚获批的银河资产)、符合条件的地方AMC、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因此,在个贷批量转让一级市场方面,地方AMC原则上均可以跨省进行参与,而之所以扩大个贷批量转让的受让范围,笔者认为有两个层面的考虑:(1)与对公不良可以多次转让不同,个贷不良不允许二次转让,因此在一级市场参与主体上扩大有利于提高个贷不良市场的成交率;(2)全国性AMC因业务范围更广、业务量更大,在面对金融小、情况复杂的具体个贷清收处置上,不仅无法做到精力上的专一投入,而且在区域清收特点上也未必有地方AMC熟悉,因此放开地方AMC等机构的参与也可以有利提高个贷后期的清收处置效率。


3、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二级市场方面


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二级市场方面,对于地方AMC的参与,外部政策上应该是允许的地方AMC参与的,但是部分地方AMC上会在参与项目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以及资金占用成本上与一级市场的项目进行区别,从而从内部机制上限制地方AMC对不良二级市场的投资比例。


五、限制性要求内容?要持续多少年?


4类机构明确了整改方案:


(1)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开展的活动;


(2)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限于社员内部,不得用于合作社自身生产经营和合法对外投资、放贷,农村信用互助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储或变相吸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支付固定回报;


(3)投资公司: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传播募集资金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须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对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理财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


(4)社会众筹机构: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开展股权融资等业务并承诺回报的社会众筹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限期退出。


7类机构强化了市场准入:区域股权市场需要证监会备案,其他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许可证即可。但事实上地方AMC需要财政部和银保监会认可,否则无法和银行合作。对四类机构本着更严格的限制甚至清理的态度,7类机构主要是强化监销售商管但是仍然鼓励合规发展。


经济是有周期性的,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也一定有周期性。


相比较而言,全面依法监管、全面防范金融风险类的金融监管法律、政策是始终如一的,是跨经济周期的。


而支持发展类的金融监管政策是依据经济周期调整的。


例如,改革开放40余年来,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领域,首先是允许企业开办城市信用社,然后为了解决城市信用社小、散、乱,出现大量风险的问题,合并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行业管理部门的身份对下属的城市信用社统一管理。然后,又成立了城市合作银行,作为上级法人,城市信用社成为其子公司。后来,销售将城市合作银行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改为其下属支行,由两级法人改为一级法人。随着经济环境的好转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好转、实力的增强,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分行,大量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拉近了与能够全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距离,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头部银行资产规模超过了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重申了城市商业银行服务本地、服务市民百姓的定位,叫停了跨省设立分行、叫停了部分跨区域业务。同时,也叫停了总行部门在省外办公,大量总行部门由北上广深搬回本地。城商行的扩张、收缩的故事不是特例,七类机构的从业者们可以借鉴。


六、条例整体内容框架


条例按“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


2、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


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


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4、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


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理财等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


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准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不符合批设或备案条件的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提出限期清理要求。


四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5、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


  • 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
  • 对区域性非法金融活动和全国性重大非法金融活动提出认定和处置安排。

6、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 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
  • 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