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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间取得的政府补助也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间取得的政府补助也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问题描述:享受新疆困难地区新成立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在减免期内取得的征税政府补助是不是也可以享受这个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呢?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条件的,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并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53号涉及的优惠政策,是针对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整体,而不仅仅是满足优惠条件的项目所得。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间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不用单列出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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