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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评价信用等级对留抵退税的影响

现行税收政策的实施与纳税信用等级联系日益紧密,比如留抵退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和发票领用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大多流于形式,普遍存在不规范不准确,进而影响相关工作(如退税)无法处理,埋下执法隐患。

一、不应评价而给予评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同时在该办法解读中也明确说明该项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也就是说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但基层税务机关目前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评价,致使不应参与评价的纳税人参与了评价,并且评价结果为A或B,造成纳税人不符合的政策而符合了,如房地产企业,由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不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缴纳增值税,造成纳税人虽缴纳有税款但并无销售额申报,按政策不应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不应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此类特征比较明显的还有政府投资的3P项目公司,投资额度大,见效慢,如前期办理退税给地方财政巨大压力,如某投资公司目前已留抵近1亿。

二、应直接判定为D级而未判定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该办法解读中也明确该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

但大多数有新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存在老项目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未进行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也通常在机外下发清算文书,但房地产企业仍然以各种借口逾期不进行清算,甚至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核定征收文书通知也不缴纳,但基层税务机关只看金三系统内容往往也给予A或B级信用评定,造成新项目的留抵符合退税的假象,带来执法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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