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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如何处理?若是善意取得的呢?

(一) 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1.虚开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如下行为(3 项):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 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 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 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2.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1) 既涉及专用发票开具方或销售方, 也涉及专用发票接受方或购进方。

(2)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 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 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3)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应按《税收征管法》 及《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 虚开专用发票或者利用虚开专用发票进行偷税、 骗税, 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 并移送司法机关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和《刑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二)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1.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 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

(1) 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名称、 印章、 货物数量、 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3) 无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2.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1) 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 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 退税;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应依法追缴。

(3)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 有效的专用发票, 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 有效的专用发票, 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

(4) 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 不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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