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有条件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租入楼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收取的租金未计入营业收入,而作为往来款处理,仅就少量营业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企业辩称,申报时对租入成本进行了扣除。对此,检查人员向企业解释了相关政策,要求企业补征营业税及附加7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和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企业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以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征营业税。高黎黎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企业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加计扣除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35万元,但经资料核实,该企业没有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由于该企业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不得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在此提醒,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陈潇潇
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地税直通车》栏目将于今晚22:45播出《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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