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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6条赔偿金(劳动合同法46条赔偿金的具体内容)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环境不断进步,人们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提升,笔者发现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利的意识不断提合同法高。尤其在新冠疫情对全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背景之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很多用人单位受经济影响,企业收内容益大幅度下滑,其中不乏有资金链断裂、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而劳资争议中,争议焦点就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劳动合同补偿金。本文立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探讨经济补偿金制度现阶段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期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生存权。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完善建内容议




一、经济补偿金基本概述




(一)经济补偿金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给劳动者的一笔经济补助,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的生活,帮助其进行再就业。




(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适用特性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相比较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其规定适用范围更广。《劳动法》中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三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范围,并统一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一方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具体偿金。唯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劳动者一方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过错或者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存在此规定,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稍有管理或制度疏忽,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济补偿金制度充分体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保护。




二、法律性质




关于经济补46条偿金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社会保障说、法定违约金说。针对以上四种学说,当前目光集中于法定违约金说与社会保障说。




(一)劳动贡献补偿说




主要观点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自己的劳动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创造了价值。因此,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劳动贡献补偿说并没有说明劳动者主动终止或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赔偿金未能体现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性。




(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赔偿金

该观点将经济补偿金视为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帮助失业后的劳动者,该观点对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定性,从道德与法律角度说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并将用人单位的道德义务上升到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定义务。




(三)社会保障说




该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我国官方也坚持社会保障说。经济补偿金能为劳动者在失业后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将经济补偿金赋予社会保障功能。笔者认为,该学说混淆了社会保障与企业责任之间的界限,具有社会保障性应当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并且作为全社会的保障,其承担主体应当是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而不应当是企业。




(四)法定违约金说




该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属于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因为用人单位违约,未能合同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利用国家强制力介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未具体按照主体进行细化




我国统一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月工资为计算标准。计算方法简单笼统,未能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对其再就业的影响。实践中,年龄较大者相较于年龄较小者获得下一份工作的机会更少。




建议以40岁作为年龄分界,针对两部分失业者制定不同的计算标准,可以给予40岁以上的失业者略高于40岁以下失业者的经济补偿金,达到实质公平的结果。




(二)失业保险未能发挥实质作用




我国社会保险中设置失业险,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该社会保险目的与经济补偿金的设置目的相重合,并且在实践中,失业保险未能发挥实质作用,用人单的位仍然承担较大的用工成本。




建议扩大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在面对如新冠疫情之类的突发情况时,可以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担企业负担,保障企业的生存权。




(三)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应当涵盖非全日制工




非全日制工作为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在实践中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由于经济补偿金制度未涵盖非全日制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利于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涵盖非全日制工。




四、小结




本文主要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基本概述、法律性质、问题与建议。不足之处在于所提出的的建议未能经过实践检验与分析论证,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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