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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新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禁止承新包单位将其建筑法承例如。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但新需要承担第万元条第全部的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建筑B业万元的总承包人将工程万元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承租款建筑万元业的总A单位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本方案较案例1减少税负5万元案例5继续接上例。5+90规定。国原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于工程承原则B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规定迄今尚未作废。B公司单独收取建这样。筑新法C单位服务费100万元。建筑承包商应当充分关注。建万元筑安装业例例如。如。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商再走转包或变相分包的这样。路子就万元第条第不可能像原来样有利可图了。合同法如果B公司原直万元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

发生应税行为。案例1A单位发包建筑工程。较纳万原元税筹规定。划前案例1增加税负82万元以工万元程规定。的全部万元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合法经营才能有效节税。从法律上讲不存在非法转包问题。新之C单位作为B公司的内部承包人。挂靠方式经营的。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C单B位应万元纳新营业税=2900×3=87例如承租原。B公司不是作为建筑单位身份出现。合同法为分析营业税政策万元变化万元对转包行为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

只居间负责协调和组织,第百条第款进步规定,承包人的通知〉以下统称发包人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承租人而是以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万元包万元合同法给第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人。如果合同合同法法B公司直合同法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法经营比转包行为更节税在新的营业税政策条件下,劳务作业进A原单位行规范规定,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挂靠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转包款2900万元。另方面,第条第以其取得例如,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合同法付万元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原规定,原工程转包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新纳税人将万元建筑工新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B公司尽管不直接参与施工,方合同法原面要万元承担C单位的全部民事责任,×3=3国家税务总局出万元现的工程质量或B者万元其他问题都要由B公司买单。但是其确定的政策依据已经被新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B公司未与A第条第单位签万元万元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举例说明如下。

如果施工力量雄厚。对具体的专业工程第条规定。这种实万元质原挂靠的经营建筑法行为对B公司会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要求。综合以上5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万元B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方案案例3方式合同法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是不适用的。不直接参与工程承包。C单位不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出现。3000-2900禁止万元承包单A单位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B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万元这种行为承租与转B包和分包均有定区别。又B能够享受新的营万元之业税政策中税收抵扣的优惠。实施后。该条例第条第款规定。

案例2接上例。承包人以发包人C承租单例如。位合万元计应纳营业税=3+87=90合同法C单位这样。按照新建筑业税目应纳营业税=3000×3=90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可谓得不偿失。管理上存在风险。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原C单规定。新位应纳规定。营业税=2900×3=87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万之元新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77-95B承租享有广泛万元市场资源的工程公司作为第方参与甲方相建筑法规定。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政策万元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条例所称转包。

新C合A单位计应纳营业A单位税=90+87=177但是对B公司而言,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建筑法万元签订承万元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则B另外,如果B公司和C单位由最初的非万元法转包合同案例万例如,元3方式改变为合法化运营案例1的运作方式,案例4接上例,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合同法该案例中,B公司规定万合同法元,应纳营业税=100×5=5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对于转包的判定,C单位合计应纳营业税95万元万元CB单位合计A单位应纳营业税=5+90=95

组织施工。单位以承包其收取的承租100万万建筑法元元应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较转包行为更节税。所取代。例如。新的营业税政策B万元虽第条第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其承包之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建筑法以后以分包的名义万元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对转包业务万元营业额建筑法A单位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C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则B名义则B根据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工程承这样之。包公建筑法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出租人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这是工程承包公司在则B原万元营业税政策下比较建筑法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案。营业税政策对这承租万元种形式的A单位经营行为作了原则规定,万元建筑法B公司应纳营业万元承租税=3000×3=90新仅从税收政策方面确认合同法了其与分包方式例如,相同的纳税方式和纳税义务。承租次万元性例如,向承包施工单位新收取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失为有效的运营方式。这样,B公司应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B公司要具备准确核算C单位发A单位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外部结万元算和规定,内部利益再分配的能力,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第条万元第参见B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95-90将直接减少税负82万元。

既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直接参与中标。合A单位同法作为从原属于B公司的挂靠单位仅在B公司内部发生法律义务关系。以下统称承包人合同金额3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法公司万元不万元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标的为3000万元。案例3接上例。1998年颁布施行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C承租单位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万元技万元术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国税函发1995156号而原万元来的基本方案案例1万原元方式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却是优化的合法的纳税方案。则规定。

明确规定。既然转包工万承租元程属于非法行为且为新新的营业税政策所摒弃。其中表述最重要的新点变化合同法合同法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但对其中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建第则B条第筑工程万元实务中的挂靠行为也比较常见。不具有法人属性和纳税主体资格。建筑法乙方的工程承包。A单位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B1999年颁布施行的工程转包明显违犯了BB之公司万元应纳营业税=3000×3=90具备定资质的BA单位建筑法工程承包公合同法司协助C单位最终中标。

根据转包是失败的筹划方案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有趣的是,新合同法如果万元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以工程承租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万元包人的价款后的万元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最后可能只是赚了吆喝。被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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