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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储土地属于政策性搬迁吗(土地收储办法)


关于企业拆迁的系列话题,近期企业的客户问得比较多的问题是企业的土地收储后,征收补偿应该如何认定?路永强律师将针对企业所关心的这些问题做一系列的答疑,的确过去一段时间企业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下面就简单的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所谓的企业收储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建设的厂房,其实应该走征收的法律流程,但是很多地方部门也以收储的名义进行,虽然有了征地批文,先以收储的名义把土地放到行政主体的土地库里边,然后先不着急上市进行招拍挂。先通过收储的形式收储过来,然后进行一个协商补偿。




而另一种情况发生的呢也比较多,就是国有土地进行进行收储。对有土地证的企业比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这些土地进行收储,然后相关的部门不是采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也不是土地收回的形式,而是收储的形式,但是收储实际上是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




收储实际上是一些政策文件组成的,它实际上更偏向于土地的收回。对国有土地而言更偏向于土地收回,如果说国有土地发生了土地收回,还是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规定在具体核算企业的补偿如地上物等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补偿,包括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搬迁过渡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等都有相关规定。企业的征收补偿还要包括装修费、设备的损失费等等,这些都是在企业土地收储后,对于企业补偿的一些项目。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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