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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2003)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工信部30日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明确,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本办法。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暂行办法明确,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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