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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

文| 王永令律师



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字义来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17〕138号)规定的概念。


该办法第2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8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据此,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最长为2年,一般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 质量保修金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 2019.04.23)规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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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第六章设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第40条就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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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返还期限视工程的具体情况,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在期限上是有重合的,即如果两者约定了2年,那么两者是重合的,在返还期限上不会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上述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此时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能否被支持呢?比如,屋面防水工程约定了3年保修期。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规定,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到在实务中,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有约定时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2年处理。


综上,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两者在功能上有共同之处,即均是对工程质量瑕疵的担保。两者在2年的期限重合之外,也存在着期限上的衔接,即在最低保修期长于2年时,超出2年的部分由质量保修金承担。


当然,在此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及,即使发、承包双方没有约定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内仍然承担保修义务。因为质量保修义务源自法律规定,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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