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在中小工程和临时性阶段性劳务工作中较为常见,很多中小企业、商户在临时工作量较大的时候需要紧急调派人手参与,但是如果日常养护员工队伍成本过高,那么就只能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完成阶段性工作。在类似的劳务分包中,如果出现佣金纠纷,如果进行维权,需要哪些证据就成了重中之重。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张某峰、庄某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张某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327民初3575号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人工费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本案上诉人承担偿还人工费59000元的责任,该判决结果不符合本案事实。被上诉人并没有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上诉人已经偿还了127000余元人工费,实际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20000多元的人工费,被上诉人对本案欠款的数额陈述虚假,不符合案件的事实。
庄某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陈述尚欠被上诉人两万多元人工费不属实,事实上是截止到2019年2月4日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劳务人工费59000元,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上诉人书写的结算欠条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庄某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人工费59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张某峰将其承揽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别墅的外墙保温涂料等工作,交由庄某涛完成。双方为此签订外墙保温涂料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5年4月25日至同年7月25日,单位保温55元/平方米,涂料17元/平方米,另议真石漆的单价……”。庄某涛按合同约定对别墅的外墙保温涂料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该工程已交付并使用。张某峰支付了庄某涛部分工程费用。2019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张某峰尚欠庄某涛人工费5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庄某涛与张某峰签订的外墙保温涂料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经双方结算张某峰尚欠庄某涛人工费59000元,庄某涛提交由张某峰出具的书证一份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峰应依法履行支付该费用的义务。关于庄某涛主张由张某峰赔偿利息损失,其要求自双方结算之日即自2019年2月4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庄某涛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某涛人工费59000元及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被告张某峰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将其承揽的日照市东港区别墅的外墙保温涂料等工作分包给被上诉人,据此签订了《外墙保温涂料承包合同》,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双方就工程款项进行了结算,上诉人于2019年2月4日出具书证一份,载明上诉人欠人工费59000元,因此上诉人应及时给付被上诉人人工费用。上诉人虽主张其出具的书证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且人工费仅欠20000余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人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上诉人张某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
1.近几年随着中央和劳动部门对拖欠民工的工资情况进行打击,整体民工拖欠工资的情况好转,民工通过跳楼、自杀等方式讨要工资的情况已经不多见,犹记得今年春节李克强总理还专门强调,绝不让农名工领不到工资回家过年。所以民工劳务工资纠纷应该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同时也存在着工程分包过程中,上游分包商资金也不足,劳务承包人在包工包料情况下才能揽活,但是工程完工后,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分包合同、合同内容的具体事项以及完工后资金交付和欠款情况十分明朗,上诉人主张书证是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6.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7.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