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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进贤县前后李城中村棚改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


《问题解答宣传手册》










一、前后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打通民和路、凤岭路、贤士三路、贤士四路、人民大道等断头路,实现“城市赢得环境、百姓赢得实惠、政府赢得民心、社会赢得和谐”的目标。


二、前后李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民和镇凤岭村委会前李、后李自然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


三、前后李具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是哪个单位?


答:本次征收工作由进贤县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进贤县自然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


四、前后李房屋征收协调推进是由哪个单位负责?


答:房屋征收协调推进由县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


五、前后李征收签约期限是多久?


答: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前后李房屋征收采取什么补偿方式?


答: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回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等给予货币补偿,后由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面积及用途,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件登记的面积、用途为准。


七、前后李本村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具体有哪些?


答:前后李本村村民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和回购安置标准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回购安置


1.村民回购安置


村民回购安置面积按照人均不低于50㎡、户均总计不超核定过350㎡的标准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超出户均安置面积标准350㎡的,超出部分不再进行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不足户均350㎡,且大于人均50㎡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3)被征收房屋主建面积不足户均350㎡,且小于人均50㎡的,可按照人均50㎡进行回购安置。


房屋主、附建认定工作,由征收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


(4)被征收村民在本村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回购资格。


①对本次未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可申请一并征收,补偿面积合并计算,回购面积标准不变;


②被征收人不申请一并征收的,今后征收时,该户不再享受回购资格,只对其被征收房屋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5)对自愿放弃安置房回购资格的被征收本村村民,按核定的每人回购面积标准,另外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货币补偿。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2.结算办法


(1)可回购面积以内,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回购价格为重置价700元/㎡;可回购面积以内,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回购价格为建安成本价1800元/㎡;超出可回购面积以上的,回购价格为优惠价3500元/㎡。


(2)安置房交付时,实际面积不足可回购面积的部分,在被征收人按本条第(1)项标准缴纳购房款后,按2800元/㎡补偿。


(3)安置房回购资格人在应用其回购指标,按面积就近成套搭配原则,选购成套回购房后,如面积仍有尾数,按以下方式处理:① 尾数超过10㎡以上的;可选购1套最小户型安置房,按本条第(1)项标准结算。②若尾数小于10㎡(含本数)的,按本条第(2)项标准结算,不予再选购安置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后港洲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按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征地价格进行补偿。


(四)村民与非村民资格的认定由民和镇人民政府依据人口认定细则确定。


八、前后李村民及回购资格怎么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进贤县城区规划内农房征收补偿办法》(进办发〔20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前后李城中村改造项目本村村民安置户数及回购资格认定操作细则》。


(一)认定原则


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前后李城中村改造项目内本村村民安置户数及回购资格认定,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前后李村民小组会议集体讨论、表决,报民和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前后李村民小组张榜公示确定。


1.本村村民安置户数及回购资格认定时间截止2018年9月1日。


2.在本县范围内每人或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资格,安置回购利益依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3.安置户数:分户应以户籍登记或有效婚姻证件为依据;被征收人有多个子女的,必须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同户;被征收人未成年子女不得与父母分户。


4.回购资格:户口(农业户口、含征地农转非)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拥有土地联产承包责任权并承担义务的村民。


(二)认定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算或增加计算人口数,享受本村村民回购资格。


(1)原为本村农村户口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押服刑人员等。


(2)本村村民,非农户口,无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编制,生产生活一直在本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由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人员过半数同意。


(3)依法嫁入本村女子及其与配偶生育的子女,虽户口未征收率迁入本村,但夫妻双方和子女均在本村居住的(嫁入本村的女子有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编制的除外)。


(4)本村纯女户家庭只认可一个女儿招婿(已办结婚证、户口已迁入本村且无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编制),夫妻双方长期在本村居住。


(5)本村村民原配偶生育子女(户口随母亲迁出的除外)。


(6)2016年1月1日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前,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家庭、且至本操作细则资格认定截止时间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或母亲年满49周岁并落实了节育措施的本村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


(7)2016年1月1日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前,农村双女户家庭、且至本操作细则资格认定截止时间最小女儿年满16周岁或母亲年满49周岁并落实了节育措施的,增加1人计算(招女婿除外)。


(8)已到法定婚龄未婚男青年(未有婚史或离异未育且前妻户口不在本村),增加1人计算。


(9)已办结婚证未生育的(再婚的,前妻户口不在本村且初婚未育、复婚未育的),增加1人计算。


(10)其他享受村民回购资格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计算本村村民回购资格人口数,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回购资格。


(1)空挂户、旁系亲属投靠的人员。


(2)户口虽在本村但已外嫁(虽未领结婚证但已生育子女的、根据村民小组会议认定为事实上已外嫁的、已离异的)女儿及其配偶和子女。


(3)原嫁入本村离异女子,户口不在本村的、已再婚办理结婚证的、与外村配偶已生育小孩的、根据村民小组会议认定为事实上已再婚的。


(4)本村村民配偶带入的子女(非本村村民所生)。


(5)嫁入本村的女子有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编制的。


(6)户口在本村,是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编制(试用期除外)、在部队服役转干的现职和退休工作人员的。


(7)原为本村村民,后因工作等原因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8)死亡未注销户口的。


(9)其他不享受村民回购资格的情形。


九、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答: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房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进贤县城区规划内农房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农房,是指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自建、交易、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本细则所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经村民理事会认定,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人员。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取得方式的认定程小规模序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取得方式的认定,由民和镇、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取得方式认定结果需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最终认定结果报进贤县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指挥部备案。


(四)补偿办法


农房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即对不具备实物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具备实物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1800元/m2进行。


(2)对提前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最高给予主建房屋补偿款40%的奖励。


奖励在被征收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支付。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房的,每推迟一天扣减2000元,扣完为止。


2.实物安置补偿


(1)通过交易方式取得的房屋安置标准


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在安置房区域内,根据被征收主建房屋面积及安置房户型,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给予每户60m2至120m2的房屋安置,且每户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m2。不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无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县房管局或不动产局出具证明);


②被征收房屋属成套或成栋的。


(2)继承方式取得的房屋安置补偿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的被征迁人,补偿时不考虑继承人的人数及户数,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根据被征收主建房屋面积及安置房户型,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只给予一套60m2至120m2的房屋安置,且该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超过120m2。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属成套或成栋的;


②继承面积不小于60m2;


③该继承行为得到了所有继承人的签字同意。


若继承人具有回购资格,其继承面积一并计入家庭总人口可回购面积,不得单独立户,总回购面积不得超过户均350m2。


(3)自建方式取得的房屋安置补偿


①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办理建房手续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房,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在安置房区域内,根据被征收主建房屋面积及安置房户型,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给予每户60m2至120m2的房屋安置,且每户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m2。不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一是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无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县房管局或不动产局出具证明);


二是被征收房屋属成栋的。


②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房,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一是批准面积大于或等于实际建房面积的,按实际建房面积进行安置;二是批准面积小于实际建房面积的,按批准面积进行安置,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主建房屋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砖混700元/m2,砖木520元/m2)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②被征收主建房屋面积不足可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标准补缴购房费用:不足面积在10m2(含本数)以内的,按1800元/m2的标准补缴;不足面积超出10m2以上的,按3500元/m2的标准补缴。


(5)对提前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最高给予28000元/户的奖励。


奖励在交付被征收房屋时一次性支付。未按协议约定期限交房的,每推迟一天扣减1000元,扣完为止。


(五)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产权登记


1.安置房交付满5年,被征迁人在补交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相关税费补交标准按不动产登记申报年度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坚决予以拆除。


(七)其他规定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自建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非整套或整栋出售房屋的,出售行为不予认可,购买方无补偿资格,该房屋纳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计算补偿。


2.自建房全部出售的,取消其回购资格;


3.自建房按套出售后,剩余自用的房屋主建面积不足人均50m2的,在回购安置时,只按剩余房屋主建面积计算回购面积,不再按人均50m2计算回购面积,且总回购面积不得超过350m2/户。


(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认定及补偿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房屋认定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规给予从重处理。对提供虚假伪证材料,骗取补偿的,一经查实,收缴其不当得利,依法立案查处。


(九)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条款,参照我县相关农房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十、前后李农房有营业执照的商店、作坊如何补偿?


答:因征收经营性农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企业搬迁除外),按照经营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时其本身已停产、停业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前后李安发用地怎么办?


答:前后李安发用地代建房和回购房建设同步实施,本村村民享受安发用地代建房资格认定时间截止2018年9月1日。


十二、前后李房屋征收搬迁及过渡费标准是多少?


答:1.搬迁费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栋主建房屋支付搬迁费1000元;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每栋主建房屋支付搬迁费2000元;经营性农房搬迁根据生产经营面积增加5元/㎡搬迁费。


2.过渡费补偿标准和期限:(1)具有回购资格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征收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支付过渡费。


(2)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补偿的,补偿期限为9个月;选择期房补偿的,补偿期限为36个月。


3.过渡期生活补贴标准和期限:为解决村民过渡期生活不便,对具有回购资格的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期限为36个月。


十三、前后李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怎么补偿?


答:1.征收房屋已经装修的,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详见每户室内装修评估单)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宽带网、有线电视、独户水、电表拆除或迁纳税人移的,依据各有关部门现行安装或迁移上述设施、设备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压水井800元/口;明井深度在10m以内,每口2000元,每增加1m深度,增加200元;砖围墙120元/㎡;红石围墙150元/㎡;地面硬化40元/㎡;果树30-60-120元/株;沼气池800元/个,享受国家补助政策的沼气池不予补偿。


十四、征收前后李养殖户(猪场)怎么补偿?


答:1.养殖场(户)的猪栏及附属物补偿:砖混猪栏360元/㎡,砖木全封闭式260元/㎡,砖木半封闭式169元/㎡,钢棚猪栏240元/㎡;简易式80元/㎡;猪场水沟20元/m;养殖水槽(水管)按10元/m补偿;走猪台80元/m3;砖水池60元/m3;混凝土水池180元/ m3; 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800元/m3,砖石350元/m3。


2.三相用电迁移:变压器4000元/台;电线3元/m;水泥电杆300元/根;木电杆100元/根;其它水利、电力、通信、水塔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3.粉碎机:1000元/台,铝合金窗:100元/㎡。本方案未确定的其他设备设施(无法迁移),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设备成新给予补偿。


4.生猪搬迁补助:根据已核定的存栏头数,按能繁母猪500元/头、商品猪100元/头、小猪6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生猪的,不予补偿。


十五、前后李安置原则、地点、户型及怎么选房?


答:1.实物安置按照本村村民回购安置和非村民安置标准的原则进行安置。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实物安置。附属建筑不计入安置面积,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地点为:贤士四路以东,民和路以南,贤士三路以西,人民大道以北(详见前后李安置点示意图)。


3.安置户型十种:124.08㎡,123.27㎡,122.18㎡,122㎡,121.06㎡,120.82㎡(三房二厅二卫);114.45㎡,111.16㎡,107.98㎡(三房二厅一卫);88.75㎡(二房二厅一卫)。


4.对享有本村村民资格,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优先选房按《民和镇前后李安置房优先分配办法》执行。被企业所得税征收人应根据面积相近、就近成套搭配的原则,选购成套安置房。


十六、前后李安置是怎么设计的?


答:前后李安置点示意图如下:







十七、前后李安置房产权怎么办理?


答:1.安置房建设交付5年后,被征迁人在补交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2.税费补交标准按登记申报当年度的有关政策执行。


3.不动产登记的初次申报人应为被征收对象或其直系亲属。


4.安置房需上市交易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前后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怎么选定的?


答:1.评估机构选定依据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及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征收部门推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确定。


2.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确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本次参选的评估公司有三家评估公司,截止2018年9月7日,共收回有效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通知单386张,其中江西诚达评估公司得票率超过60%,被确定为中选评估机构。


十九、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解决?


答: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据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在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南昌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十、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过渡期内被征收人子女上学可以在过渡居住地就近入学,享受正常入学待遇。


二十一、签约有哪些奖励?


答:1.征收奖励每栋主建按以下标准和方式给予奖励:







2.奖励支付方式:奖金在交付被征收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在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未交房的,每推迟一天扣减奖金1000元,奖励扣完为止。


二十二、房屋顶楼私建隔热层怎么认定及补偿?


答:二层及二层以上屋顶,用于隔热、保温作用的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高度在80cm以下按80元/㎡;80cm以上按240元/㎡进行补偿)。


二十三、被征收人家中设施和其他构筑物怎么确认及补偿?


答:被征收人家中设施和其他构筑物由征迁工作组到被征收人家中现场确认,签发确认表后按标准计算补偿。


二十四、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证明,由民和镇出具,盖章确认;


2.回购资格人数确认表,由民和镇出具,盖章确认;


3.房屋面积测量表,由测绘单位出具,盖章确认;


4.装修评估表,由评估机构出具,盖章确认;


5.其它设施情况确认表,由征迁工作组签字确认;


6.房屋面积增减表,由测量单位、征迁工作组签字确认;


7.签约登记表,由签约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8.过渡费补偿和生活补贴标准确认表,由民和镇进贤县出具,盖章确认;


9.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身份证、银行账号等。


二十五、房屋征收的认定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房屋征收的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有认定需求的被征收人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2.征收工作组收集相关材料,核对原件,结合《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及《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签署意见,提交指挥部认定组。


3.指挥部认定组上户拍照、取证、测绘,签署认定办法报指挥部审批。


4.指挥部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工作组和签约组,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十六、如何确认被征收人身份?


答:签约时未提供任何产权手续的,签约人身份由征迁工作组确定,进行正常签约。签约后由征收部门对签约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按协议支付补偿款;有异议的,按争议双方协定结果或司法裁定进行支付。


二十七、有争议的怎么解决处理?


答:争议解决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应提交房屋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等。


5.如被征收房屋或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由被征收人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产权;未申请确认产权的,签约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签约补偿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协议发放补偿款。


二十八、被征收人交房有哪些规定?


答:1.在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原则上15天内),未交房的,每推迟一天扣减奖金1000元,奖金扣完为止。


2.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交房时,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完好,不得拆除房屋门窗,并与征收实施部门做好相关被征收资产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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