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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与交易信息)

江西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前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继续按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和依据以及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营业税模式时计税税率按实调整。具体变化如下表:





二、2016年5月1日后,除“序号一”情况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根据这一原则制订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即“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 11%)}。同时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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