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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环保税怎么补救(环境保护税逾期申报要罚多少钱呢)



  1. 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政策
  2.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文


(一)叠加享受“折上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恵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征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时间起止点


1、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减征优惠自行申报


“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方式享受,不需要纳税人提交备案或证明资料。


在最新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表中,纳税申报界面“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系统默认勾选“是”,即可享受普惠减免优惠。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自动预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默认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则默认为不可享受,且不可改动。如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发生转登记,则系统默认带出可以享受的优惠,且会根据转登记时间自动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减免税额。


(四)减征优惠可追溯


为了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1. 不动产交易税收政策

(一)购买一手(增量)房相关税费计算表


纳税人


税种


适用条件


税费


受让方


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建筑面积90㎡及以下


计税金额*1%


建筑面积90㎡以上


计税金额*1.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建筑面积90㎡及以下


计税金额*1%


建筑面积90㎡以上


计税金额*2%


非住宅、单位购买房屋、个人购买非首套房、二套房等情形。


计税金额*4%


印花税


非住宅、单位购买房屋


计税金额*0.05%


个人购买住宅


免征


权利证照贴花


每件5元


政策解读:


1、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4、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二手(存量)房转移相关税费计算表


纳税人


税种


适用条件


税费


出让方


增值税及附加


取得住房未满2年


计税金额*(5% 附加税费适用税率)


取得住房满2年


免 征


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


免 征


据实征收


提供房产原值(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以及上手来源为赠与的


(计税金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非赠与取得的房屋,且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


计税金额*2%


受让方


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建筑面积90㎡及以下


计税金额*1%


建筑面积90㎡以上


计税金额*1.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建筑面积90㎡及以下


计税金额*1%


建筑面积90㎡以上


计税金额*2%


非住宅、单位购买房屋、个人购买非首套房、二套房。


计税金额*4%


印花税


非住宅、单位购买房屋


计税金额*0.05%


个人购买住宅


免征


权利证照贴花


每件5元


政策解读:


  1. 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 关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相关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经过7月份大征期的实战检验,相信大家对合并申报的概念和基本操作已经很熟悉了,这里我就申报期内大家关心和反馈比较多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讲解。


问1:如何判断是否要缴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环境保护税。


一是排污主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二是排污行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而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需要缴环境保护税。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这里需要提一下,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三是应税污染物,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其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税目,大家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大气有机挥发物VOCs,暂时未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比如加油站排放的石油挥发物气体,属于大气有机挥发物,目前暂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通过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此外,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推行,今后所有排污单位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纳税人的判别将更加简化:一般来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就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2: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答::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具体操作:纳税人可通过重新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录入相应的税款所属期后通过点击“查询税源”查询到已采集的税源信息,点击税源“修改”可对税源进行修改操作。


问3:如何作废申报表?


答:如申报成功之后,申报期内发现当期申报表填报有误,如未缴款,可先作废申报表后再重新申报。申报期后、已缴款、前期申报表均无法作废。作废申报操作步骤如下:【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点击【查看申报记录】,输入“申报时间起”、“申报时间止”,点击【查询】,勾选申报征收信息,点击【作废】、【确定】。


问4:金三系统如何更正申报?


答:对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无法作废申报表的情况,可以到税务大厅更正申报,具体操作如下:在金三系统更正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问5: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6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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