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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质量赔偿金要交税吗(收到质量赔款需要算增值税吗)

问:广东A公司与我司签订销售汽车零配件协议,约定由我司向我司在德国的关联企业B公司采购汽车配件并销售给A公司。但A公司在合同履行约一半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再按合同约定提货。就此争议,我司与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ong Kong国际商会香港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违约,需赔偿我司1.5亿元人民币。赔偿金包含我司及B公司的库存商品、B公司已采购定制专属原材料损失、未履行合同归属我司及B公司的利润损失等。按照我司与B公司的备忘录,赔偿款中的6000万人民币归属于B公司,我司收到A公司赔偿款后,向B公司支付6000万人民币。


问题:


1) 收到1.5亿是全部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只将归属于我司的9000万列入营业外收入?向B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然后支付?


2) 收到1.5亿赔偿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 我司向B公司支付6000万时,是否会属于非贸易付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问题一,1.5亿元应全部计入贵司营业外收入;向B公司的6000万元属于因A公司违约导致贵司对B违约、贵司应支付给B的赔偿款,所以,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问题二,收到1.5亿赔偿款,针对的是A未履约给贵司的赔偿,此时,未履行的合同对应的销售并未实现,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无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问题三,支付B公司的6000万元属于赔偿款,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因此,支付时,无须代扣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该付汇属于国际赔偿款项下的对外支付,凭交易合同、赔偿协议等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付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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