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研发人员个税返还政策(企业个税返还奖励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No.1 制造业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制造业企业。


享受条件


1.企业从事的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No.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预缴申报


政策要点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需要预缴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No.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No.4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要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


企业。


享受条件


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5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享受主体


1.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2.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No.6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享受条件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No.7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