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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表(所得税清算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A105070表概述



二、税法主要规定及扣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则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为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和。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例如,2019年未能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到2020年、2021年、2022年扣除,若2022年还不能扣除则剩余额再也无法税前扣除了。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即按照“先进先出法”进行扣除,例如,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300万元,2019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元,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3000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360万元,则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额为360(2018年的300万元 2019年的60万元),2019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40[200-(360-300)] 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三、会计处理


若企业现金捐赠,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若企业捐赠实物,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捐赠股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准则进行相应处理。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还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未发生捐赠支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利润总额和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如下表:



甲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1.2017年填报




2.2018年填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通过A105000表“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至2018年年底扶贫捐赠金额列表计算如下:



3.2019年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养浩然之正气,


立中原之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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