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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了怎么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不抵扣怎么处理)


案例一


甲公司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


解析: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原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二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6%税率的棉布。


解析: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前,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棉布,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


财税〔2018〕32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0%,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6%的棉布,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2%=100*12%=12万元。


如果购进棉花直接出售,则按买价*10%=100*10%=1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现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三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2018年5月自农民手中购进价值100万的棉花,其中价值80万的棉花用于生产棉布,棉布全部于当月销售,不含税售价为120万,税率是16%。价值20万的棉花,以3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则A公司2018年5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1)进项税额:


棉布对应的进项税额=80*12%=9.6万


棉花对应的进项税额=20*10%=2万


(2)销项税额:


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19.2万


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


(3)应纳税额=19.2 3-9.6-2=10.6万


2、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没有分开核算:


(1)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10%=10万


(3)应纳税额=19.2 3-10=12.2万


少抵扣1.6万进项税,多缴纳1.6万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现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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