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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丘市工商管理局官网(河北工商信息公示系统)




任丘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食品、药品类)


(一)


一、事项名称:药品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工商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河北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管理局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公示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管理局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信息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四、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工商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河北、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二)从业人员花名信息册;(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工商管理事药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官网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企业、企业法定代任丘市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七)经营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八)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


五、办理地点:任丘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科3号窗口


六、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九、基本流程:受理-审核-筹建-申请验收-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十、联系电话:0317-2293830


(二)


一、事项名称: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系统产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工商管理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官网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任丘市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公示)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系统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七)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任丘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科5号窗口


六、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无


九、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特别程序)—决定—制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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