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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河水(水资源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条例》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条例》指出,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条例》还明确,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条例》强调,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以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经开采的,除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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