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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根据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方案还规定了实施范围,适用于枣庄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事业单位范围是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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